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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麻小婷与邱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小婷,邱杨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665号原告麻小婷,又名麻晓婷,女,198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委托代理人李增亮,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现住陕西省。被告邱杨梅,女,198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现住陕西省。原告麻小婷诉被告邱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强唤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小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增亮和被告邱杨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麻小婷诉称,2013年9月28日,被告邱杨梅因需资金向原告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后被告邱杨梅将利息支付至2015年3月30日,偿还了本金5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本息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麻小婷向法庭提交了借据一支,证明被告邱杨梅于2013年9月28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一年的事实。被告邱杨梅辩称,借款属实,总共还款15000元也属实,但具体还款日期本被告记不清了,当时借据上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本被告按借据支付了1年的利息9600元,剩余5400元偿还的是本金。被告邱杨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麻小婷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9月28日,被告邱杨梅因需资金向原告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后被告邱杨梅分四次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5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本息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麻小婷与被告邱杨梅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邱杨梅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邱杨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已付1.5万元在执行中予以扣除)。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邱杨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强唤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