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与嘉伦皮鞋(深圳)有限公司、颖捷实业有限公司、嘉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嘉伦皮鞋(深圳)有限公司,颖捷实业有限公司,嘉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62号原告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家佑。委托代理人刘鹤毅,广东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伦皮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郑锡雄。委托代理人罗文元,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颖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法定代表人庄桂然。委托代理人郑永坚,罗文元,均系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法定代表人郑锡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嘉伦皮鞋(深圳)有限公司、颖捷实业有限公司、嘉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嘉伦皮鞋(深圳)有限公司、颖捷实业有限公司、嘉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2682.4元的财产。同时担保人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供了其名下于深圳**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2682.4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深圳市横岗红荷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名下于深圳**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2682.4元;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嘉伦皮鞋(深圳)有限公司、颖捷实业有限公司、嘉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2682.4元的财产(具体保全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学武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人民陪审员  李伟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