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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秀纳、邵素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秀纳,邵素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66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王至续,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秀纳,女,1972年4月30日生,汉族。被告邵素娇,女,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秀纳、邵素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赵秀纳、邵素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王雪云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