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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川峰与胡链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川峰,胡链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788号申请执行人:李川峰,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胡链炳,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李川峰与被执行人胡链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甬余商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35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链炳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内只有少量存款,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链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7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罗洋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