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李汉桂与荔浦县市容卫生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桂,荔浦县市容卫生管理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号原告李汉桂,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荔浦县,现住荔浦县。委托代理人张玉明,广西丰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荔浦县市容卫生管理局,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荔平路东贸一巷。法定代表人张凌锋,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汉桂与被告荔浦县市容卫生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汉桂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汉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汉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78元,减半收取1889元,由原告李汉桂负担。审 判 长 潘世华代理审判员 吴金成人民陪审员 潘春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冰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