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薛西斌与胡志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西斌,胡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460-1号原告薛西斌。被告胡志明。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告价值50000元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L5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L5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薛西斌所有的鲁GL5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