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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薛西斌与胡志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西斌,胡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460-1号原告薛西斌。被告胡志明。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告价值50000元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L5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L5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薛西斌所有的鲁GL5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