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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武强奸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武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37号罪犯陈武,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捕前系个体户。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5日作出(2001)长中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罪犯陈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1日作出(2002)湘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2月4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1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71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7)益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8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4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2月31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9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监区参加勤杂劳动,劳动积极,态度较好。现累计考核分133.3分。2013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考核分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0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