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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许华妹与许华妹、陈荣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许华妹,陈荣华,蔡裕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520号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负责人:陈爱华。委托代理人:李茂。被告:许华妹。被告:陈荣华。被告:蔡裕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与被告许华妹、陈荣华、蔡裕光追偿权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慧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项 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