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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爱芬与被告刘燕平、杨弼祥、周太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芬,杨弼祥,刘燕平,周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425号原告王爱芬,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戴志刚,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弼祥,男,汉族。被告刘燕平,女,汉族。被告周太平,男,汉族。原告王爱芬诉被告杨弼祥、刘燕平、周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爱芳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芬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当准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4元,由原告王爱芬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学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