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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谭玉龙与尚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玉龙,尚岗,谭玉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谭玉龙,男,198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人:尚岗,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第三人:谭玉侠,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从亮执行员  张 奎执行员  祝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