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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魏崇萱与邢文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崇萱,邢文礼,魏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315-1号原告魏崇萱,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邢文礼,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魏树福,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崇萱与被告刑文礼和被告魏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崇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刑文礼和被告魏树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为崇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崇萱撤回对被告刑文礼和被告魏树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魏崇萱负担。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张艳伟人民陪审员  孟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