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县灵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许昌县邮政储蓄银行诉蒋现亭等撤诉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郑继周,程丽华,张其干,郑改妞,蒋现亭,郑彩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县灵民初字第3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地址:许昌县许由路中段。负责人张素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全春,该公司员工。被告郑继周,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许昌县灵井镇小宫村,身份证号411023197110215090。被告程丽华,女,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许昌县灵井镇小宫村,身份证号411023197409174545。被告张其干,男,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许昌县灵井镇陈庄,身份证号411023196312195038。被告郑改妞,女,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许昌县灵井镇陈庄,身份证号411023196305305024。被告蒋现亭,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住禹州市褚河乡蒋庄村2组,身份证号411081196909094110。被告郑彩霞,女,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禹州市褚河乡蒋庄村2组,身份证号41108119680726410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诉被告郑继周、程丽华、张其干、郑改妞、蒋现亭、郑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被告蒋现亭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郑继周、程丽华、张其干、郑改妞、蒋现亭、郑彩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 杰审 判 员 李 璐人民陪审员 李海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