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红平与马生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平,马生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82号原告陈红平。被告马生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平诉被告马生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平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红平承担。审判员 牛高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