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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恢执字第3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邱美霞与朱洪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恢执字第314-1-4号申请执行人:邱美霞。被执行人:朱洪喜。本院在执行邱美霞与朱洪喜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邱美霞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刑初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