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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民初字第5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永明与王艾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明,王艾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5099号原告李永明,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光礼。被告王艾永,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明与被告王艾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李永明负担。审 判 长  石海英代理审判员  王兰兰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