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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与陆辉邦、欧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943号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住所地:浦北县乐民镇青龙街。负责人彭承烽,主任。被告陆辉邦,农民。被告欧小利,农民。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与被告陆辉邦、欧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深思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朱深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黎东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