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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台州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佳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佳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702号原告:台州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三星大道650号碧湖山庄玉桂苑8号。法定代表人:毛军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海燕,系公司员工。被告:赵佳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佳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台州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江学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