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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铁法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丰化肥配送中心与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货运中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农丰化肥配送中心,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货运中心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肇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铁法民初字第5号原告:电白县农丰化肥配送中心。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法定代表人崔源,经理。被告: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货运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杨利军,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农丰化肥配送中心与被告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货运中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白县农丰化肥配送中心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白县农丰化肥配送中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49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电白县农丰化肥配送中心负担。审判员  陈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