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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森申请执行徐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森,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738号申请人李森,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徐静,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郑州市管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静存款人民币1.518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富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巍-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