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3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魏轩江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轩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3979号罪犯魏轩江,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0)台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轩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以(2011)榕刑终字第47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魏轩江定罪量刑之判决,撤销原审关于赔偿部分的判决,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5308元,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33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轩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魏轩江已于庭审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减刑缴纳退赔款人民币1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魏轩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魏轩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魏轩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轩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缴纳的赔偿款人民币13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