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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与青岛宏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青岛宏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东宋家庄茔村。法定代表人曹友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宏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5号1号楼9层906户。法定代表人梁晓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宏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