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2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卢显峰与戴桂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显峰,戴桂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2019-2号原告:卢显峰,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黄永亨,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桂莲,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姜晓华,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显峰诉被告戴桂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显峰以与被告进行案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显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显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3025元由原告卢显峰承担。审 判 长 廖静文人民陪审员 邹荣娣人民陪审员 黄承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婷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