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新平与徐燕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平,女,汉族。被执行人:徐燕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新平与被执行人徐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根据本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015年4月2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现金10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新平提交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徐燕平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新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全林代理审判员 丁 悦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瓮立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