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07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潘正祥与郑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正祥,郑红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792-1号原告潘正祥,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潘红燕,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兄。被告郑红建,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潘正祥诉被告郑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红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正祥撤回对被告郑红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95元、财产保全费8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