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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1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蓝鼎昌与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鼎昌,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711-1号申请人蓝鼎昌。被申请人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91号。法定代表人:徐进。本院受理原告蓝鼎昌诉被告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现金5万元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16年5月20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冻结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绍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