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执字第4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许伟与赵靓、王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4090号申请执行人许伟,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靓,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珺,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许伟诉被执行人赵靓、王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4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伟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靓、王珺应履行协助办理将天津市南开区xx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到许伟名下,偿还剩余借款3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6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80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70000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31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赵靓、王珺暂时确无条件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4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吴 杰审判员 孙国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