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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吴剑瑞因与林文才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剑瑞,林文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7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剑瑞,女,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文才,男,汉族,现收容于海南省琼山强制隔离戒毒所。上诉人吴剑瑞因与被上诉人林文才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儋民初字第18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吴剑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剑瑞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剑瑞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吴剑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宏 壮审 判 员 ���海珍代理审判员 郭 冬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