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徐波、童顶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徐波,童顶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111号原告:王卫东,无固定职业。被告:徐波,职业不详。被告:童顶望,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诉被告徐波、童顶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王卫东负担。审判员 沈功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胡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