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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行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欣创三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福州诗美婷化妆品有限公司东百分店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欣创三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福州诗美婷化妆品有限公司东百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欣创三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八一七北路88号百华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刘允才,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州诗美婷化妆品有限公司东百分店,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817北路88号东百大厦12层1、5号。法定代表人张丽。申请执行人欣创三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诗美婷化妆品有限公司东百分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2012)鼓民初字第302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欣创三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补偿金3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2013)鼓执行字第218号欣创三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诗美婷化妆品有限公司东百分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及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3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建文执行员  林金程执行员  魏文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