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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00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铁兵与安徽省信诺捷科机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兵,安徽省信诺捷科机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423-1号申请执行人李铁兵,男,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省信诺捷科机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松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玉梅,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一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2014)松民督字第00055号支付令、(2014)松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2014)松民二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2014)松民二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2014)松民二初字第00277号民事调解书、(2014)松劳仲裁009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省信诺捷科机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分文未付。本院(2015)松执字第00423号、(2015)松执他字第00033号、(2015)松执他字第00025号、(2015)松执字第00218号、(2014)松执他字第00161号、(2014)松执他字第00039号、(2014)松执他字第00061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信诺捷科机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泾县医院享有合同债权。依照《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安徽省信诺捷科机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泾县医院享有的合同16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余小飞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