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袁照都诉党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照都,党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袁照都。被告:党梦华。原告袁照都诉被告党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德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照都、被告党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照都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2月13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短缺,便找到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当时原告考虑之间的关系不错,便借给被告现金30万元。同时,由被告为原告书写了一张借条,借条中载明了借款金额为30万元,并由被告在借条上签字。被告称等有钱之后就抓紧把钱还给原告,可是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此笔款项,被告都是推脱,至今分文未给。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党梦华在庭审中辩称,借款属实,现在没有能力还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被告党梦华向原告袁照都借款3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用袁照都现金¥300000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借款人:党梦华2014年2月13日。后原告催要借款未果,于2015年3月3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万元。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党梦华向原告袁照都借款30万元,有原告陈述、被告自认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党梦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袁照都借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收取4920元,由被告党梦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贺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