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661号原告郑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莫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已纳清)。审判员 汤启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