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少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少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足额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程时兰人民陪审员 华 进人民陪审员 李胜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