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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少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少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足额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程时兰人民陪审员  华 进人民陪审员  李胜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