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终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文清、雷帅帅、雷雨霞与上诉人山西省永和公路管理段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清,雷帅帅,雷雨霞,山西省永和公路管理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清,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元会,临汾市尧都区乡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帅帅,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雷雨霞,女,199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雷帅帅、雷雨霞的委托代理人:穆红元,山西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永和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王海清,段长。委托代理人:刘瑞,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文清、雷帅帅、雷雨霞与上诉人山西省永和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公路段)生命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文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元会,上诉人雷帅帅、雷雨霞的委托代理人穆红元,上诉人公路段的委托代理人刘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发回永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 峰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祁定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