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绵阳市昌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赵永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昌华商贸有限公司,赵永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绵阳市昌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组织机构代码:75660949-X。法定代表人:王玉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超,绵阳市高新区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永燕,女,生于1974年7月2日,汉族,住江油市战旗新升村。委托代理人:何开强,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昌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永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昌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昌华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昌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昌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子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琪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