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二终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高慧英与长春市第二医院、长春市第六医院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慧英,长春市第六医院,长春市第二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慧英,女,192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裴丽申(高慧英的女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第六医院,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姜洪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丹,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大勇,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第二医院,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刚,院长。委托代理人赵启祥,该医院协调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宏举,该医院法律顾问。上诉人高慧英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第六医院、长春市第二医院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慧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慧英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慧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39.00元减半收取为1719.50元,由上诉人高慧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肖 瑶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蓬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