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洪起与刘超、杨春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起,刘超,杨春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第100号原告李洪起,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超,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春泉,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铁路工人。原告李洪起与被告刘超、杨春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1万元,原告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美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