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二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诉叶义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叶义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146号原告: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负责人:刘品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微、吕春雨,该公司员工。被告:叶义群,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诉被告叶义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