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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长春南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尹国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南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尹国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563号原告:长春南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大路4636号,法定代表人:金福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燕林,该公司经理。被告:尹国义,男,汉族,1954年9月21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与民丰大街委副92组,身份证号:220102195409211818。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南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国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南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南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海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