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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江勤诉被告李小利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勤,李小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170号原告王江勤,又名王江琴,女,1981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联兴村四组。原籍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舜德乡灰山村十一组。委托代理人张海参,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利,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联兴村四组。法定代理人牛高弟,女,1945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联兴村四组。系被告李小利之母。委托代理人高梅,陕西省蒲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勤与被告李小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勤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江勤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江勤负担。审判员  冉肖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原 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