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燕青故意杀人罪,陈燕青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燕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292号罪犯陈燕青,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作出(2007)合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燕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判决陈燕青与李德俊、杨松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1356.5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及复核审理,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395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6月23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5月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陈燕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3次,共计6次奖励。本院认为:罪犯陈燕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燕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王宇堂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