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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55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孙某,男。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以双方协商登记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