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55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孙某,男。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以双方协商登记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