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05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新等诉杨汉光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遂实,杨伟宜,杨新,杨汉光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5804号原告杨遂实,曾用名李遂实,男,194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伟宜,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杨新,女,194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新成,宁乡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汉光,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遂实、杨伟宜、杨新与被告杨汉光共有纠纷一案后,原告杨遂实、杨伟宜、杨新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遂实、杨伟宜、杨新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遂实、杨伟宜、杨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原告杨遂实、杨伟宜、杨新负担。审 判 长 何胜兴人民陪审员 彭惠辉人民陪审员 万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万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