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段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x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730号原告段xx,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x,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xx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xx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明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