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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杨X诉亢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亢XX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蒲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杨X,女,1993年10月31日生。被告亢XX,男,1988年3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建胜,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杨X与被告亢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被告亢XX及委托代理人刘建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诉称,2011年6月,我与被告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我与被告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6月6日女儿亢一X出生,但我们至今未办理结婚证。被告常年外出打工,两年间对我们母女不闻不问,也未给家挣回分文,我们也无感情而言,无法共同生活,现请求判令女儿亢玉言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亢XX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2011年被告与原告相识恋爱,举行结婚仪式同居。2012年女儿亢一X出生后在原告家居住了一年多,2015年年初被告将女儿带回到被告家中生活至今,并由被告家人照料子女上幼儿园,被告打工每月工资5、6千元,有利于对子女的抚养,故由我抚养子女,抚养费放弃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原、被告在太原、苏州打工期间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2012年3月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二人尚能互相理解,和睦相处,自2013年3月份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且双方不能互谅互让处理矛盾,现无法共同生活。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子女,亢一X,女,2012年6月6日生,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同居期间双方亦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另查被告打工月工资为6000元左右。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后便共同生活,应按同居关系处理。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双方的共同子女已满两周岁,现随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家人照料子女的生活及上学事宜,被告靠打工收入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由被告抚养子女较有利,且被告自愿放弃由原告承担抚养费,故双方的共同子女由被告抚养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双方的共同子女亢一X由被告亢XX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原告杨X有探望子女亢一X的权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亢红翔审 判 员  王红伟人民陪审员  任书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宿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