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岩刑执字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月德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月德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515号罪犯林月德,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月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月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月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七月至二〇一五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六点六分,获得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月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月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