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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凤刚与冷凤东、孙晓红、第三人榆树市黑林镇团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刚,冷凤东,孙晓红,榆树市黑林镇团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王凤刚,现住榆树市。被告冷凤东,现住榆树市。被告孙晓红,现住榆树市。第三人,榆树市黑林镇团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大伟,系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刚诉被告冷凤东、孙晓红、第三人榆树市黑林镇团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4.0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承担1182.00元。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