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肖前旺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前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47号罪犯肖前旺,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长中刑二初字第0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前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09年5月5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2012年1月5日本院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较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虽然有违规行为,通过教育,没有再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1分。2013年10月企图敲诈干警记警告。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前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2月7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