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山东昊明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莒县房地产管理局与莒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日照市胜坤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昊明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莒县房地产管理局,日照市胜坤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莒行初字第16号原告:山东昊明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招贤镇工业园(彩虹路东罗庄二路北)。法定代表人:刘新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莒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兴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青竹,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尉英田,莒县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第三人:日照市胜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招贤镇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韦学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曰刚,山东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昊明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莒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日照市胜坤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以房产过户有效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房产过户有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昊明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昊明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纪刚审 判 员 戚建义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