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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汉川市远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周文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川市远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周文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汉川市远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南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雄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才,汉川市远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何火生,汉川市远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文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川市远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川市远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周文立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提交了放弃权利说明书,双方已在庭外和解,原告汉川市远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川市远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汉川市远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文涛审 判 员  龚卫东人民陪审员  谭志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信樵 百度搜索“”